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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体境内居住时间由1年调为183天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1-03-08 02:47: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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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说明的一些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从5月1日开始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件的一些事项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个体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收居民个体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由1年调整为183天。

资料图:市民在个体所得税基础新闻采集点进行相关情况登记。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公告》确定申请人申请发行《税收居民说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说明》申请书;

(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支付证明书等说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提供在中国境内习性居住的说明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新闻、住所状况证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中国境内无住所,一纳税年度内居住在中国境内累计达到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说明资料,包括出入境新闻等资料。

(五)国内、国外分公司通过其总机关提交申请的,也需要提供总机关的注册登记情况。

(六)合作公司中国居民合作伙伴以申请人身份提出申请时,也需要提供合作公司的注册情况。

上述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必须提交中文复印件,相关资料原件为外语复印件的,必须提供中文翻译。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名,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与新个体所得税法的规定相结合,根据现行规定,第一进行了以下调整。

调整接待处发行机构。 根据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在挂牌后,为了继承原国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职责,受理《税收居民说明》,将发行机构调整为新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发行的处理流程不变。

调整部分发行一些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个体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收居民个体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将从1年调整到183日,因此将调整和确定申请发行《税收居民说明》时应提交的资料。

简化一些涉税资料。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简化涉税资料的要求,简化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更明确地确定涉税资料。

更改修改表格的格式。 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规则,同步调整申请书和《税收居民说明》的格式。

标题:财讯: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体境内居住时间由1年调为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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