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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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电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发表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1次修订于年1月9日《国务院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根据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处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必须采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用语的,应当使用规范语。 外国人姓名、地名、科学技术用语没有统一中文翻译的,必须写明原文。
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各种证明书和说明文件是外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附上中文翻译。 逾期未附加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书和说明文件。
第四条邮寄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以发送的邮戳日期为提交日期。 邮戳日期不清楚的,除当事人可以提交说明的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领取日期为提交日期。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邮寄、直接发送或者以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提交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没有被专利代理机构委托,文件会发送到账单上指定的联系方式。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签发之日起超过15天,估计是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应当直接提交的文件,交付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件发送地址不明不能邮寄的,可以用公告的方法发送给当事人。 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该文件视为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天不在期限内计算。 期限按年或月计算时,以该最后一个月的该日为期限到期日。 该月没有相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限到期日。 期限届满日为法定假日,以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因当事人无法抵抗的理由延迟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失去其权利的,从残疾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权利的
除前款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推迟专利法或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失去其权利的,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要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要求书,证明理由,必要时附上相关说明文件,并在权利丧失前办理相应的手续。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恢复权利的,也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要求费。
当事人要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证明理由,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24条、第29条、第42条、第68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需要对防卫好处保密的,由防卫专利机关受理,进行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与国防好处相关需要保密的,应当立即交给国防专利机关审查。 经过国防专利机关审查找不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立即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做出解决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秘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秘密专利权无效宣言的特别手续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复印件在中国国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之一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海外机构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详细证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向外国申请专利,向有关海外机构申请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向有关海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看秘密审查要求提出。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需要为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保密的,应当立即向申请人提交保密审查通知 申请人在其请求提交日起4个月内没有收到秘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海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时,必须立即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其请求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相关海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实际上不包括只适用于法律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11条除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的情况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时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期,除另有规定外,是专利法第28条规定的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公司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创造的发明创造
(二)通过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以外的任务创造发明
(三)退休、调动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结束后一年内编制的、与原公司承担的本职或原公司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公司包括临时运营商。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件、原材料或不向外部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者或设计者,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优势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经营者的组织、方便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事业的人,而不是发明者或设计者。
第十四条除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理由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说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权质量的,质量人和质量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质量登记。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书面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满足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2人以上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发票另有声明外,以发票指定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的机关或者个体,其名称或者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组织机关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名称或者名称、国籍或者登记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者或者设计者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行证号码、联系电话
(5)在要求优先度的情况下,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码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证明书必须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这个名称必须与发票的名称一致。 证明书应该包含以下复印件。
(一)技术行业: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行业。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可能,引用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文件:明确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处理的技术问题及用于处理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另外,与现有技术相比明确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证明:证书有附图的,简单证明各附图。
(5)具体实施方法:详细记载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法。 必要时,举例证明。 有图纸的,与图纸对照。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必须按照前项规定的方法和顺序制作证书,并在证书的各部分注明标题。 如果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以其他方法或顺序制作的话,就可以节约证明书的篇幅,让其他人正确理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
发明或实用新型证书必须用用语规范、语句明确,不得采用“权利要求……记载……”这样的引用语,不得采用商业性推广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含有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证书应包含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必须将该系列表作为证明书的个别部分提交,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系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复印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证书应该有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形状、结构或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个图纸必须按“图1、图2、……”的顺序排列。
未提及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证书复印部分的符号不得出现在附图中,未出现在附图中的符号不得提及证书复印部分。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构成部分的符号必须一致。
图纸中除了必要的词语外,不应该包含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应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个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必须按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采用的科学技术用语必须与证书中采用的科学技术用语一致,可以具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除非绝对必要,否则请不要使用“如证书……部分陈述”或“如图……所示”这样的用语。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以参考证书附图中的相应标记。 为了便于理解权利要求书,必须在相应的技术特征之后加上括号。 符号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书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应该具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具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整体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记载处理技术课题所需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使用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置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制定。
(1)前言部分:明确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类似的用语,明确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近的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结合前段部分明确记载的特征,限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合用前项的方法表现,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法制作。
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写在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制作。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权利的发票号码及其主题名。
(2)限定部分:明确记载附加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上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前面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个以上权利要求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只能用选择性的方法引用前面的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其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证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行业,明确反映处理该问题的技术问题、处理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重点以及第一用途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公开的复印件概要。
证书摘要可以包括最能证明本发明的化学式。 必须提供有附图专利申请,最能证明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的附图。 图纸的大小和清晰度,即使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也要保证图中的细节能清楚地分辨出来。 摘要副本部分不能超过300个字符。 摘要中不要使用商业推广术语。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不能得到公众,同时该生物材料的证明不足以让所属行业的技术人员实施发明的,除了必须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关系规定外,申请人还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在申请日或最晚申请日(有优先度时为优先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的保存机构,在申请时或最晚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存机构出具的保存说明和生存说明。 如果过期未提交说明,则认为该样本没有提交保存。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关于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3)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存的专利申请,必须在账单和证明书上注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写明拉丁语名)、保存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住所、保存日期及保存编号。 申请时未注明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修正。 如果逾期未修正,则视为未提交保存。
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存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发表后,任何单位或个体需要采用该专利申请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请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2)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采用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包括人体、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等遗传功能单位,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 专利法中所说的基于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的发明创造。
对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必须用发票证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的,应当提交彩色图像或者照片。
申请人必须就每个外观设计产品需要保护的复印件提交照片或照片。
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单证明必须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重点,指定最能表明设计重点的照片或照片。 省略视图或要求保护颜色时,必须在简单的证书中注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个类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必须在简单的证书中指定其中一个作为基本设计。
简单的证明不能采用商业推广用语,也不能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采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样品或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 重量不能超过15公斤。 不要将易腐败、易消耗或危险品作为样品或模型提出。
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展览,是国际展览条约规定的国际展览局登记或同意的国际展览。
专利法第24条第(2)款所称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了专利法第24条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情况时,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发表声明,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国际展览会或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组织单位发行的关于发明创造的展示或发表及发展
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况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判断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说明文件。
申请人没有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声明和说明文件或者没有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间内提交说明文件的,该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度的,申请人提交的先行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向原受理机构说明。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手段取得先申请文件复印件的,申请人视为提交了该受理机构说明的先申请文件复印件。 要求本国优先顺序,申请人在发票上写明先申请的申请日期和申请号码的,视为先提交了申请文件的复印件。
要求优先权,但在发票上写漏了先前申请的申请日期、申请号码和原受理机关名的一方或双方复印件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修正。 如果逾期未修正,则视为未要求优先顺序。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先前申请文件复印件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交优先权转让说明资料,未提交该说明资料的,视为不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不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单证明书,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单证明书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照片或照片显示范围的,影响享有其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优先权。 在被要求多个优先权的情况下,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从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首先申请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针对同一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在提出下一个申请时,先前申请的主题有以下任一种情况,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顺序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度或者本国优先度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顺序的,以后的申请视为从以后的申请提出之日起撤回。
第三十三条中国没有常住或者营业所申请人的,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顺序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判断为必要的,可以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其国籍说明;
(二)申请人是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登记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说明文件。
(三)申请人所属国家承认,中国机关和个体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受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相关的权利说明书。
根据第三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一项专利申请可以提出的一个总发明构思的两个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什么是特定技术特征
第三十五条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同一产品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项申请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单证书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类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个项目。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所称同一类别同时成套销售或采用的产品的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意味着各产品属于分类表的同一类别,习性地销售或采用,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思路。
作为一个申请提出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时,必须在各外观设计产品的各照片或照片的名称前加上各外观设计的序号。
1234下一页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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