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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网店“代运营”虚假交易可能触及四项罪名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1-03-26 15:38: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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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网店的代理运营平台应运而生。 网店的代理运营通常是代理企业收取运营服务费,帮助电商开设和处理店铺,双方约定的代理运营项目是注册网店,装修网店的代理运营是新兴领域,市场的诉求很大,
在代理运营平台的运营项目中,像“炒作”“抄写”这样的网络虚假交易业务受到了一些电商的高度评价。 网络虚假交易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虚假交易数据、商品声誉、商家信用而实施的虚假交易流程、伪造物流和资金流等行为。 有些代理运营平台收取一定的费用,在短时间内进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从而帮助顾客列为一定的等级或一定的信用。 在实践中,代理运营平台经常另外开设网站,组建通信集团,组织人员实施相关网络虚假交易行为。

网上信用是客户进行网络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 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不仅打破网络信用体系,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电商公平竞争的局面,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诚信体系产生不利影响。 对一些代理运营平台组织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

代理运营平台的虚假交易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代理运营平台组织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很明显,网络虚假交易行为是基于营利目的展开的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非法性具体分解如下。

一是经营复印件的违法性。 根据《关于利用新闻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新闻网络提供收费删除新闻的服务,或者是虚假新闻 通过互联网收费提供新闻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情况下,代理运营平台通过网站、通信集团组织大量的“刷手”进行虚假交易,在EC平台上

二是经营主体资格的违法性。 根据《国务院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性网络新闻服务必须得到国家的许可。 实践中,网站的开设,通信集团的门槛低,监督管理弱,技术要求不高,所以行为人通常知道炒作行为本身在灰色地带,代理运营平台方面一般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很多情况下,

代理运营平台组织虚假推广涉嫌虚假广告罪

在网店代理运营平台对外推广的服务项目中,重要的业务之一是EC平台、产品的宣传和营销。 部分代运营平台为了达到良好的营销效果,往往以互联网虚假交易的方法先提高EC平台和产品的销售量和评价,以这种虚假信用进行相关推广、宣传。 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第3条的规定是利用网络销售伪劣产品,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推广等行为,犯罪 由此,代理运营平台行为者用网络虚假交易方法建设虚假信用,进行虚假推广,与虚假广告行为具有本质上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评价。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别的主体,即广告发行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行人。 广告法确定了这三种主体,包括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代理运营平台起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作用,发布广告的行为必须受到广告法的限制。

在将建设虚假网络信用认定为虚假广告的基础上,组织他人进行虚假交易的代理运营平台方面可以认定为广告经营者、发行人。 支付报酬账单的电商可以依法认定为广告发信人。 具体做虚假交易行为的“刷手”可以看作广告发表者。 以虚假广告罪刑事规制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可以全面打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

代理运营平台虚构服务事由可能涉嫌欺诈费用欺诈类犯罪。

实际上,一些网店的代理运营集团通过“采取名单形式,买自卖形成虚假交易,迷惑受害者”等方法接受高额的“代理销售费用”,向受害者骗取费用。 对于这种行为,代理运营平台与受害者签订代理运营相关服务合同,以受害者支付高额的“加盟费”“代理销售费”为前提,行为者承诺在网店进行市场宣传,受害者(受害者也依赖行为者。 在此期间,行为者组织“刷手”刷产品,自行购买自销,制造商品销售的幻想,诱惑受害者继续加盟和投资,然后拿钱逃跑。 第二,代理运营平台与受害者签订代理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在受害者支付等价报酬的前提下,提供相应的抄袭服务,实施部分小额抄袭行为骗取受害者支付费用后,按合同相关合同

这两种模式的行为都涉嫌欺诈犯罪,具体适用罪名时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观点,另一种是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 笔者认为,这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争,是特殊罪名和普通罪名的关系,行为手段有很多相似性,具体情况应具体分解。

1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只惩罚自然人,但关于合同诈骗罪,单位和个体都是合格主体。 代理运营平台通常以代理运营企业的名义从事相关欺诈活动,对行为表现出一定的组织性,适用什么样的罪名,取决于是否可能参与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追责问题。

2 .以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害了许多复杂的对象,除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还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第一行为模式下,代理运营平台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主观动机当然占有受害者的财产,没有实际履约的诚意,即使行为人将相关的服务合同视为欺诈手段,履约之意 在第二行为模式中,代理运营平台的行为者和受害者作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第一服务合同复印件的违法性有主观确认,由于该合同违法,从一开始就无效,允许在市场上使用 因此,行为人应该根据该合同实施欺诈,认定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有一定的困难,认定为诈骗罪。

3 .认定代理运营平台不提供的所谓服务复印件是否构成欺诈时,受害者是否受骗是值得考察的重要复印件。 在现在出现的代理运营例子中,代理运营企业提供了不同的配套服务。 每套都有画笔副本,但也有其他服务副本。 例如,网店的成立、网店的布局、宣传等。 在这种情况下,结合代理运营平台提供的服务复印件、项目以及取得的金额、受害者识别等进行综合评价。 实际上,有些受害者只支付了很少的费用,代理运营企业实际上没有印刷信件,也没有比较有效地印刷信件,但支持了网店的设立和网店的布局。 有些受害者根据支付金额得到同等的回报,不认为自己上当了。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在收取高额费用后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复印件与约定大不相同,则必须认定所谓服务是实施欺诈的手段,依法认定为欺诈类犯罪。

(作者:鲍键 沈佩颖 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标题:财讯:网店“代运营”虚假交易可能触及四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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