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四川否认放高利贷 称为社会和谐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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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媒体报道中国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嫌向民营房地产企业发放高利贷一事,中国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发言人郑艳玲昨日回应称,有人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歪曲事实、诽谤公司,并试图用事实颠倒黑白。公司与相关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帮助公司走出了困境。
投资的形式和金额没有披露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嫌连续几年非法放高利贷给一些民营房地产企业,数额巨大”。
昨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发言人郑艳玲否认该公司发放高利贷,称该公司与相关房地产开发商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但郑艳玲没有透露具体的投资形式和金额。她强调,投资不仅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也有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吴秀珍也对媒体表示,该公司不是放高利贷的,“这是一项投资”,“投资将是有利可图的,我们分享利润,没有利息。”
据了解,这家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不是中石化的全资子公司,而是一家合资企业。其中,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持有40%的股份,其余60%由民营企业四川中石化实业公司持有。中石化只参与成品油业务的经营管理,其他业务依法由民营企业独立经营管理。到目前为止,合资公司有50个加油站,加油站和其他经营资产。
决定将法人变更为原股东
据报道,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明向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0多万元,月利率3美分,年利率36%。当时,五年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83%。中石化四川销售分公司以贷后监管为由,拿走了所有公司印章。不久,公司的所有者和法人变更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波..
四川中石化出具的证据表明,该事件源于刘明公司在达州的项目严重亏损,成为当地的“未完成建筑”。2007年12月,大仙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2008年9月3日,大仙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多元产业有限公司、金鑫房地产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子公司。
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表示,公司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更换均由原股东决定。四川石化提供的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2008年8月25日,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王嘉韵、夏德久召开两次股东会,决定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黄波。公司行政部门作为法定代表人,需在3日内完成股权变更和转让手续。“我们的记者钟晶晶
■律师的观点
“企业不能互相借钱”
北京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表示,根据中国的《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企业必须通过金融机制向他人借钱,这是中国的基本金融监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贷款合同借款人逾期还款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12月31日修订版),明确规定:“企业贷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但如果是投资协议,那就另当别论了。“但这取决于投资协议是如何具体规定的。目前,双方都有自己的看法,外界不知道事实是什么。”。
刘明俊说,如果举报者认为有贷款,他可以在法庭上起诉。(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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