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为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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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面对COVID-19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的严重影响,财政及相关部门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出击,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扩大内需、帮助恢复生产、保障就业的措施,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准确的金融服务。

近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了解到,为推进金融支持政策,更好地适应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融资规模明显增长,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意见》从实施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和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加强中小企业信贷体系建设、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加强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提出了30项政策措施。

以下是《意见》的全部内容。
第一,实施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毫不妥协地恢复工作和生产
(一)安排中小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政策执行,提高受益企业比例。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疫情影响下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延长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需要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处理程序,并鼓励在线处理。

(2)充分发挥国有银行的主导作用。国有银行应充分利用全面、有针对性的RRR减息政策,实现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量增价减”,出台详细计划,并按月跟踪落实。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国有银行应合理盈利,确保中小企业贷款覆盖面显著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显著降低。

(3)充分利用再融资再贴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利用好再融资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支持扶贫、春耕、畜牧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符合法律法规,防止“泄密”。中小银行应充分利用再融资和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增加自身金融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供给增加,降低融资成本。

(四)对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实行专项信贷额度。各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落实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支持中小企业恢复工作,以优惠利率恢复生产,制定本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并按月报送实施情况。
(5)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强的相关贷款担保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出口中小企业的风险保护。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为保险客户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是开展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地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和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强化社会责任。根据金融供给方的结构性改革要求,业务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和存量重组的增量优化。

(七)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普惠金融部“五专”机制,列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制造业专项信贷计划,并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额贷款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享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偏好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评价。商业银行应提高普惠金融在分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高到10%以上。有必要降低小微财务利润评估的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评估的权重。完善贷款尽职豁免的内部确认标准和流程。如果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失职被认定为尽职调查,逐步提高小额贷款员工的豁免比例,激发他们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热情。

(9)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笔贷款和不还本贷款的展期。商业银行应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计,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新增信贷比重大幅提高。督促商业银行增加银行系统的首次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纳入正常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增加中长期贷款,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比上年有所提高。

(十)利用金融技术使小微企业能够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控制模型,转变信贷审批和发行流程。深入挖掘和整合银行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加强与信用信息、税收、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授信能力。突破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封锁点,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改革和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的反周期调整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合理充裕的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的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之间的息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密切监控中小银行贷款息差的变化。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嵌入内部定价和传导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有序推进。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的外部激励。推进《商业银行法》修订,研究修订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条款,促进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和评估,继续实施贷款增速和普惠小微企业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修订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实施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 *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和仓单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更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地落实财税政策的优惠措施。加大税收优惠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优惠的宣传力度,努力享受。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的金融支持工作。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建立政府融资担保评估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逐步取消利润评估要求,重点评估支持小农业的有效性(包括新增农户、数量、比例、利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估结果与资本补充、风险补偿、薪酬等指标直接挂钩。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将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平均担保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行。2020年,力争再担保业务规模扩大4000亿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将批量合作业务的风险责任分担率提高至30%。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合作机构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1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不合理和非法的融资收费。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违规收费、搭售贷款、转移成本、存贷款挂钩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变相提高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的作用
(19)加大对债券市场的融资支持。引导企业信用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增加1万亿元,支持大企业发行更多债务融资,释放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清理审批障碍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支撑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发展,推进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融资工具。

(二十)提高中小企业使用商业票据的融资效率。对于中小企业确实需要延期付款的,应推动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格创新,提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上市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技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度试点。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体系,引入非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一融资35名新股东的限制,允许内部小额信贷自行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选择层,建立转让上市制度,允许已在选择层上市一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让上市,为上市公司持续成长发展开辟上升通道。建立基础层次、创新层次和选择层次的差异化投资者适宜性标准,引入公共基金等长期基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早期投资。修订《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加强风险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风险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重点投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鼓励资产管理产品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支持,逐步提高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比重,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贷款联动和保险联动机制,加强风险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进和完善保险基金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的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合格的区域性股票市场进行试点和业务创新,推进区域性股票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和公司治理等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区域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措施的综合应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收、市场监管和地方信贷平台的衔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V.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营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市场化的信用信息代理运营维护地方平台。依托本地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个体领军企业、专业化创新“小巨人”企业、专业化创新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等中小企业优质信息库,纳入产业部门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搭建生产整合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较,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对接,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托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公示制度。推进动产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
第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奖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池”,为中小企业提供利息补贴和激励,补充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等。,并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受托人和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的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工商一体化,推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订单、仓单、库存、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展,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到2020年促进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金融、工业信贷和国有资产部门的政策联动,加快核心企业、金融部门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努力实现所有国有商业银行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可以进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出院服务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强化风险共担、信息共享和债务清理的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债务,督促政府部门和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各类拖欠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贷款展期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和违法收费。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宣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通过成立专门小组,加强与地方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信贷、国有资产等部门的联系,结合本地实际,在加强内部激励、加强对首次贷款人的支持、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加强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开展专项行动,提高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30)改善监测和评估。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统计体系和评价体系,制定中小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探索建立地县级中小微金融区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服务、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披露与共享、债务清偿等方面的水平。,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地方财政酌情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财政部
市场监督总局
Sfc
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标题:八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为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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