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被判赔7成 法院判决光大银行信用卡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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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的李先生在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存了8万元。没想到,7万元在同一天被拿走了。原来罪犯克隆了银行卡。在多次向银行索赔失败后,李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韶山市法院就银行卡被盗一案作出判决,相关银行被判承担李先生70%的损失。
[案件重演]银行卡被克隆,存款被盗
李俊(化名)是一个个体业主。2013年4月,经业务员联系,他在韶山某银行申请了借记卡,设置了密码,并办理了短信提示服务。下午,李俊托的亲戚往卡里存了8万元。
然而,从当天下午3点开始,李俊收到了一个又一个短信提示,说卡里的资金已经被提取。他立即去银行询问,却发现卡里的钱被拿走了7万元。他立即报案。经调查,李俊卡中的7万元在湘乡市的自动取款机上被他人取走了7次。
银行监控显示,密码是李俊在处理卡的过程中泄露的,钱是被别人用复制的卡取走的。事件发生后,李俊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损失时间3万元,理由是银行有过错。在被对方拒绝后,李俊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存款人和银行的责任分为三类
在法庭上,李俊认为银行在处理自身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导致其卡号和密码被他人窃取。此外,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应有效识别重复和克隆卡,以确保存款人的存款安全。银行对此负有责任。
该行辩称,此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为了查明事实,按照“以民为本”的原则,应暂缓审理。此外,李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款被重复卡提取。即使重复卡用于取款,损失也是由于自动取款机未能有效识别重复卡造成的,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索赔。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赔偿责任的70%,原告应承担其他损失。最后,法院裁定银行赔偿李俊7万元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李俊总是带着银行卡。我没有提取现金。为什么我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韶山市法院认为,作为持卡人,李俊的交易密码和身份信息是由他自己设置和保存的,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由于他自己的过错,密码被泄露了,他也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本案中,银行未能正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接受了非法复制银行卡的交易,未能履行仔细审查的义务,将争议款项错误支付给他人,应对其在办理相关业务中的重大失误承担责任。
此外,原告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规定,银行有义务确保存款人的存款和取款安全,其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
据办案法官称,近年来,克隆存折和银行卡的案件时有发生。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彭迈律师认为,韶山法院的此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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