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个体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可以欠债不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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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最近发行的《加快市场主体完全退出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因为,“方案”复印件除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破产制度外,还建议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的展望。
公司破产的信息是理所当然的,有名的通用汽车企业、克莱斯勒企业、雷曼兄弟企业都在金融危机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获得了新的公司,公司重整是生产力,破产清算也是生产力。
但是,与公司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司法行业现在还是空白,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 就像在社会交流网上成为话题一样,如果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好处会如何保护? 澎湃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许多这个行业的专家,解读了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重视,有利于弥补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具有形成公司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贷等现实意义
关于受到外部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行程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关于澎湃信息,据他所知,现在的个人破产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 我国(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对个体破产制度的诉求特别大,但没有看到在国家批准地方进行个体破产试验,只是在台州、温州等法院的从业中,摸索了执行程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条件下的个体债务整理的方法
试验还没有全面展开,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破产退出不可或缺的复印件。 箭在弦上,作为重要的制度,有必要讨论其现实意义、实施路径、国际环境等。
申请个人破产意味着不需要还债吗?
《方案》制定了建立全面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指出了逐步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目标。
具体而言,《方案》指出,重点是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处理公司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确定自然人以担保等理由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以依法合理免责。 逐步推进自然人满足条件的费用负债的建立可以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破产法、经济法行业的学者,徐阳光参与了《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徐阳光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德风认为,“方案”分两步首先处理“公司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是“自然人符合条件的费用债务可以依法合理免责”。
许德风对澎湃情报说,《方案》的第一步本质上是保护企业广告主的个人破产。 例如,为了经营公司,父亲个人保证公司负债,同时父亲以儿子( 18岁)、妻子的名义借款,为儿子、妻子提供筹集资金的保证。 那么,如果父亲经营的公司失败,父亲、儿子、妻子就会背负沉重的债务,如何让儿子、妻子摆脱巨大的债务,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呢? 公司失败导致个人破产的责任问题是建立“方案”指出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步。
第二步的“负债”状况扩大了适用对象,首先意味着顾客破产了。 例如,支付个人卡就无法偿还,生病和失业等导致个人破产等。 徐阳光将其形象化概括,说“房奴、卡奴、车奴都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顾客破产程序开放,很可能会招致很多破产申请人,破产审判机关会面临大量的相关案件。
徐阳光说,《方案》采取阶段性、对象推进的构想,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实际操作还有点问题,需要立法机关认真研究处理。
许德风,徐阳光现在关注的也是引起公众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个人破产免责是否产生逃避债务,也就是通俗的意义上说,能破产是能否还债。 债权人怎么办?
针对这个问题,徐阳光指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两个意义。 第一,规范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和债务偿还行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不让偏爱性偿还、欺诈性转让,可以避免暴力催债和抢夺财产、先发制人执行等现象,这也是个人破产法规范功能的体现。
其次,徐阳光还提到了最近很多媒体引用的“正直不幸”的概念,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者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部分、某种债务或全部债务,将债务人的偿还责任
公司经过破产、重组过程,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但破产免责制度专门与自然人相比,是现在自然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最直接动力。
当然,徐阳光指出,对“正直不幸”的债务人,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也不是直接免责,法律稍微规定了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税收等公共债务)。 关于可免责的债务,有些国家以偿还部分债务为免责条件,有些国家则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一段时间(一般为3~6年)限制债务人的经济生活。
保护“正直粗心”的公司房屋,限制高利贷
许德风解体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公司精神,为正直粗心的公司家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解析个人破产制度时,徐德风和徐阳光都多次提到“公司家精神”一词。 徐德风指出,鼓励公司家精神是经济快速、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非道德化”破产,从法律层面保护和刺激人的创业和创新热情。
值得观察的一些是,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施行后,受益者主要是个体经营者、独资企业广告主和小规模有限企业的股东(兼经营者),他们有重启的机会,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另外,徐德风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即最终降低事实上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最终促使人们在真正有回报的项目上投入资金,而不是用于投机。
他解释说,即使出借人能要求高利率(例如年利30% ),债务人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而免除债务,则无论名义利率有多高,债务人实际上没有必要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 这不是想让债权人通过高利贷获利,而是促使真正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和项目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一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
许德风表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过高,而且固定、刚性的利率上限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而不是表示公平等灵活、案例权衡的安排。 中国现在民间贷款的利率水平太高,公司融资难度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比较有效地推进这种状况的改善。 当然,限制高利贷需要打击职业放贷者、取缔暴力借款等相关补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依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其实,从宏观角度来看,关于建立和试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政策不是无本之树。 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了人民法院处理“执行难”实务情况的报告时,提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现行破产法完善的建议,这是顺利的“执行不可”事件法
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也从维持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制度、以我国自然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彻底处理执行难等多个维度写道,我国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徐阳光说,长期以来,我们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很大的改革,但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大家对破产等退出制度的认识不够充分,制度间的不整合很多,迫切需要综合的改革方案。 他用“划时代意义”阐述了“方案”发表带来的深远影响,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整性的过程中,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市场退出制度是合乎环境的核心制度,“方案”的发表是国家退出市场制度
建议个体破产制度设计:普遍适用,允许免责
在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尺度”方面,徐阳光提到海外这一制度的一点优势,目前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总体来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些共同的优势:第一,个人破产制度普遍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包括商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职业的个体)和客户。
第二,虽然免责制度普遍建立,但有些国家采用了当然的免责主义(破产清算程序或重整程序结束后,破产者不需要申请,自动获得免责制度)。 有些国家采用免责主义(在破产法规定的时点,决定是否通过债务人申请或法院或其他附属机构给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的好处的制度)。 有些国家采用混合免责主义(自然人破产法规定,有些手续当然规定免责,有些手续规定免责)。
第三,虽然基本上规定了不可免除的债务类型,但各国在具体的不可免除债务范围上存在差异。
结合以上,考虑到中国个体破产制度的设计,徐阳光在适用范围方面,最终的快速发展方向应该是选择普遍适用的模式,即适用对象是覆盖商自然人和客户个体。
在免责方面,考虑到现实的诚信,徐阳光建议选择免责主义,规定一点不可免除的债务。 另外,比较民众比较关心的所有权财产定义方面,徐阳光认为可以以中国民事诉讼执法制度的现有规定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合理定义债务人可以保存生存所需的财产范围。
在失权和复权方面,必须根据我国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构、执行程序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等实践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符合法治要求的失权和复权制度。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比较虚假破产、恶意废债等情况,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
许德风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只应该保护哪个“正直不幸”乃至“正直粗心大意”的债权人。 这一方面要求为债务人设立破产免债的考察期,在考察期的复印中做必要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 另一方面,惩罚有什么恶意逃避债务的破产债务人,排除对这种破产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风险与挑战:观念+制度
实际上,我国个体破产制度的建立诉求大,呼声高,但对具体的事业执行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许德风认为,最大的挑战在于如何制定行动比较有效的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比较有效的破产审判体系,应对庞大数量的个人破产申请和之后的考察。 徐阳光表示观念层面的障碍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障碍。
徐阳光指出,许多人在以前传达的观念中受到“还债、启典地义”“留青山不用担心烧柴”的影响,债务人破产会逃避债务。 实践中出现的恶意转移财产和逃避废债务的案例又加深了前言的各种观念,从而影响了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个人破产法的信心和决心。
徐阳光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设有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非正常收入回收制度、失权和复权制度,这些都是打击逃跑债务的有力制度。
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观念上的激励和支持都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生根发芽”的有力条件,徐德风和徐阳光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个人破产制度,公开规范破产程序,破产法在财产分配和债务偿还方面具有规范功能
徐阳光最后总结道,中国迫切需要树立起个体破产制度,现实中的制度环境已经基本成熟,要改变大众对破产就是逃废债的错误观念,改变“谈破色变”的现状,借鉴域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非常成熟的立法经验,树立起科学合理的个体破产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准确适用个体破产法。此外,个体破产法的尽快出台也可以倒逼关联配套制度的加速完整。澎湃信息记者 张若婷 杨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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