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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0-07-30 17:0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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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消息(记者王赢)7月11日下午,陕西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重大建设工程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委员会成员反映,与草案相比,修订后的草案大大改进了关于特别视察员制度的规定。

陕西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

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明确稽察职责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已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步审查。《条例》中有关检查员的身份、资格和行为的内容已成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应予以补充和完善。对此,修改稿从检查职责的角度重申和规范了发展改革行政改革部门的具体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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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草案,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项目进度和质量控制、投资预算控制和投资效益,以及与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项目业主、参与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项目检查。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省、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任命,并配备稽察人员协助其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检验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忠实履行职责。同时,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应当由三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以稽察人员为组长。

建议在重大建设项目定义中考虑投入量

修订草案修改完善了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融资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委员会委员赵认为,在界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时,还应考虑对项目投资额设定具体标准,而不是限制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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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委员们还就修订草案中有关项目整改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对“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吴委员认为,在整改通知下发到被检查单位之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一个完整的审查程序,希望能对该规定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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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草案,如果被检查单位未能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将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李俊峰委员认为,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整改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20万元,建议在罚款之外增加经济责任,如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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