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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错将万元分红给了同名人 追讨不成将其起诉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0-07-30 16:1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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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宁军通讯员)记者接到信用社的电话,通知他已收到股本金和股息,户县李(化名)不知情地拿到了这笔钱。三天后,信用社发现这笔钱应该属于另一个李。在未能收回这笔钱后,信用合作社将起诉赚钱者。

去年10月30日,户县秦都镇的李接到一个信用社营业员的电话,要他收股票和分红。他感到困惑,没有问更多的问题就走了。这名销售人员复制了他的身份证,并告诉他可以获得自己的股本和10,450元的股息。由于李还有4000元贷款需要偿还,他用股本和分红10450元偿还了贷款和利息,然后信用社支付了剩余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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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信用社经审核发现,该股本由另一名李在长安区存入,收款人不是该股本的所有者。所以我试着联系收款人,但是李拿了钱,由于各种原因拒绝归还。信用社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下令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受理此案后,李认为是信用社的过错,拒绝退还。法官从法理和理由上解释了不当得利的含义,使他明白,虽然这是信用社的错误,但收取10,45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给信用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这笔钱应该返还给信用社。8月5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同意分期返还人民币1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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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理由使他人受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如在销售商品时多付货款,以及将损失的财产据为己有。为了纠正无法律依据的财产损益变动,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从而在受害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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